2007年2月19日,华某正在他哥的汽车补胎店看门,约14时左右,苏某驾驶汽车来到补胎店。苏某告诉华某,汽车行驶时车轮有杂音,要求华某拆下外侧车轮检查。商量好价格后,华某用千斤顶把车顶起,拆下外侧车轮,检查没问题后,苏某让华某将车轮装回原处。华某刚想动手把拆下的外侧车轮装上去,突然“砰”的一声巨响,内侧车轮的轮毂炸飞出来,将华某打倒在地,并将远在十多米处的房屋墙体打穿。
赶到现场的医生检查证实,华某已经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谁都不愿赔偿修理工家人的损失。死者家人多方报案,交管部门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做处理。安监部门说是不属于安全事故,也不做处理。有关部门经多次调解,赔偿问题仍没能得到落实。
华某父母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车主及司机苏某,要求车主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1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该轮胎店没有合法证件经营轮胎维修,死者华某也没有维修资格证。同时,法院委托广东省机动车质监检验站对发生爆炸的汽车轮毂鉴定结论为:1.该车存在严重超载事实。2.在轮毂圆周表面焊缝处有裂缝。局部断口面上存在明显的冶金缺陷,轮胎在超出最大负荷情况下工作时先产生开裂,但受力状态急剧变化(轮胎拆卸)时,裂纹迅速失稳扩展而导致轮毂爆裂飞出。
因此法院认为,司机苏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由车主承担此赔偿义务。被害人华某没有维修资格,擅自承担维修义务,在检查轮胎时对轮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察觉,所以华某也存在过错,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且可以向轮胎店主追偿这部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华某父母各项损失9.5万余元;车主承担70%责任,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轮胎店主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本报广东记者 蒋国兰通讯员 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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