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物业管理公司屡次将自己爱车车胎的气放掉,广东中山的车主陈女士一怒之下,在自己的宝马轿车上贴上“大字报”指责物管,甚至还到电视台控诉物管的“恶行”。陈女士的确出了一口闷气,但她也因此惹来了官司,并且被法院判决侵权要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昨天,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一案例。
车胎屡被放气迁怒物业公司
2007年3月20日,陈玲(化名)像往常一样将她心爱的宝马汽车停放在她所居住小区旁边的马路上。第二天一早,当她走近爱车时发现,车胎被人放了气。因为是第二次经历车胎被放气,陈玲觉得忍无可忍,便直接将小车开到了物业管理公司走廊上,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理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陈玲对物业公司的怀疑由来已久。
本来,小车停在小区之外,物业公司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而陈玲却始终觉得是公司一方下的黑手。双方交涉未果,而且小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的走廊上,阻碍了公司员工和办理业务业主的正常出入,物业公司遂派人将车推开并上锁。陈玲情绪激动之下,在小车车身上贴上大字报,内容为“天天物业为达盈利目的,两次使用‘放气’的下九流手段对待业主(令人气愤)”。
中山电视台在收到报料后,当日傍晚赶到现场进行了采访,并在3月28日的晚间新闻节目中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其间,陈玲对记者称“他们(物业公司)希望我们租用他们的车位,可是我们觉得他的物业管理素质比较差,服务态度也比较差,所以我们没有进那个车库里面。”
原来,陈玲是天天物业所管理小区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因为对物业公司心存不满,所以买了房但一直未租用小区里的停车位,她的车一般都是停放在小区门口的水泥路边。这次是第二次车胎被放气,陈玲认为是物业公司对她不肯租用小区停车位的报复,也才有了上面激动的言行。
出言不逊车主被判赔礼道歉
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以恢复公司名誉;并要求陈玲赔偿损失1元。一审法院认为,陈玲在怀疑是该物管公司所为或指使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与该公司进行合理交涉或依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实施了以汽车阻挡该公司门口、在小车上张贴大字报等行为,以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发表具有明显指向“放气”行为系该物业管理公司所为的言论,以这些行为向社会公众宣扬了其臆想中的该公司将其车辆放气的实施,其行为贬低了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商业信誉,导致该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客观上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具有违法性,且其违法行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陈玲的行为构成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玲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至于1元象征性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因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判令不予赔偿。后来陈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玲上诉理由不足,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维权要通过正当途径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说,凡居住在配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偿服务都有着自己的评价。在小区业主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业主只有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才能保证权利依法有效地行使。本案中的业主因一时激愤,在维权时走了很多“歪路”,还因此败诉,值得深思。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陈玲赔偿1元的主张,实践中,1元象征性赔偿的请求,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损失的填补,而更重要的是以此证明赔偿请求人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鉴于此,并考虑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因陈玲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故在确认陈玲行为违法,判处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作出不予赔偿的处理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