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的车友纷纷打来投诉电话,称汽车在多个停车场停靠后,管理员收取2元钱,但开具的“停车收费”发票上却多了一个“占地费”的公章,写着“车钱物自理损坏丢失自负”。这是否说明,停车收取“占地费”,真正有别于“保管费”呢?
市民叶先生在石市一家商场门前停车后,停车场管理员收取了2元停车费。叶先生注意到,这张停车费发票与以往的有些不同。发票上加盖了一个方形大红公章,上面有“停车占地收费专用章、车钱物自理损坏丢失自负”的字样。闫先生认为,停车场如此做,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经记者调查,石家庄约有一半以上的停车场开具的发票上都加盖了类似的公章。虽然这些公章样式各异,开具单位包括石市各区治安服务处、各商场、市场管委会等,这些停车场无不写明“车物丢损自负”的条款,其中一些停车场将收费直接定性为“占地费”。
当记者询问管理员,车辆丢失是否负责时,他们一致表示,“我对你的车负责,车划伤了找我。但是车里的钱物丢了,我不负责。”
就此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孙常军认为,“占地费”和“责任自负”的条款属于单方无效条款。首先,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的土地用作停车场,是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收费无可厚非。停车场既然收取了费用,就应尽到看管和注意义务,并对停车场内车辆、财物的损失负有看管不力的赔偿责任。而收“占地费”声称的责任自负,是停车场试图免责的一种单方条款,是对自己应担责任的推卸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排除和限定,属于无效条款。
但也有律师表示,停车收费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成建律师称,“占地费”的叫法存在合理性,“占地费”不是存车保管费,因为车主没有完全将车交给管理者保管,发票实行不记名制,所以停车场管理者收取的2元钱只是占用停车场车位的费用。停车场收费是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土地允许使用者产生收益。严格意义上,“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管理者不存在看管义务,可以不对车物的损失负责。
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