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经评估贬值,车主遂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贬值费”。近日,市一中院对沪上首例车辆贬值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去年年底,陈女士的丈夫驾驶POLO车发生追尾事故后,经协议约定,由负全责的大客车所属单位赔偿车辆修理费。之后,陈女士经二手市场对修理后的POLO车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贬值4万余元。陈女士于是将大客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共计5.7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等1.2万余元,大客车所属单位赔偿律师费用1500元,同时驳回其他请求。陈女士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述。
一中院认为,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车辆的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是必然的,但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本案中因陈女士对车辆并未有出卖的意图,故索赔贬值费缺乏事实依据,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