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聚会后,杨女士驾车误将78岁的老母撞伤,保险公司以伤者是家庭成员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杨女士之夫、车主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昨日(8月29日)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双方就“家庭成员”的认定展开争论。
车未摘挡冲向七旬老母
2007年12月30日,王先生一家人驾车看望老母。
聚会结束后,王先生的妻子杨女士一边叮嘱着老人回去休息,一边启动了汽车。霎时,未摘挡的汽车窜了出去,把站在车前的老人撞个正着。
意外让老人在医院躺了一个月,先后花费了7万多元。
伤者为亲属保险拒赔
事后,王先生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由于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王先生要求中华联合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拒赔。
昨日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按照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对家庭成员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代理人表示,此条款已在王先生投保时就以投保说明的形式告知了,说明上有王先生的签字为证。
王先生说,投保说明上的签字根本就不是自己的,他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由于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暂时宣布休庭。
■ 争论
“家庭成员”涵盖是否过大
王先生提出,即使在该条款有效的前提下,条款中的“家庭成员”涵盖范围过大。老母没有与他们共同居住,不算家庭成员。
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此的解释是,婚姻、血缘、或者共同生活的都算是家庭成员,这已经是惯例。
“这样规定,主要防骗保。”代理人解释,“或者规避‘以伤养病、小伤大养’现象。”
■ 说法
防骗保合理 理赔应灵活
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刘淮扬表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应该属于家庭成员。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条款的本意来看,该条款也有合理性,条款订立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骗取保险金。
但从保护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理赔案应灵活对待。如果能通过交通等部门证明事故确属意外,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理赔,否则该条款就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责任编辑:董悦